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租稅法各論
TAXATION-PARTS 
開課學期
97-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黃茂榮 
課號
LAW3392 
課程識別碼
A01 399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9,A(16:30~19:15) 
上課地點
社法24 
備註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6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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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稅法各論大綱
黃茂榮
其課程大綱如下:
壹、 稅捐法律關係
貳、 現行稅目及其體系
參、 各稅之共同講授綱目
一、 稅捐債務關係:稅捐債務發生的構成要件
1. 稅捐主體
2. 稅捐客體
3. 歸屬
4. 稅基
5. 稅率
6. 減免規定
二、 稅捐稽徵關係
1. 行為義務
2. 繳納義務
肆、 稅捐處罰關係:各稅之特別的處罰規定
 

課程目標
稅法各論固當以各種稅目為其講授內容。然鑑於稅目繁多,而時數有限,因此,必須先依稅捐客體之特徵,將各種稅目加以歸類,以化繁為簡,觸類旁通。

按稅捐客體主要有所得、財產與支出三大類。屬於所得類之稅捐有所得稅、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屬於財產類之稅捐有地價稅、田賦、房屋稅、礦區稅、使用牌照稅;屬於支出類之稅捐有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煙酒稅、特別稅課 、娛樂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關稅。

關於一個稅捐可能構成之法律關係可要分為四類:1.稅捐債務關係,2.稅捐稽徵關係,3.稅捐處罰關係,4.稅捐救濟關係。與之有關之規定反向依序有不等程度之共通性。其中以與稅捐救濟關係有關之規定的共通性最高。在法典化上,為降低各個稅目之立法負擔,並避免不一致之矛盾的情形,適宜將共通規定制定於稅捐通則中。例如德國稅捐通則、我國稅捐稽徵法之制定。基本上各個稅目之個別性的規定有可能簡化到僅規定與稅捐債務關係有關的部份。惟由於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內容尚屬簡略,所以在各種之稅法典中尚有相當完整關於稅捐稽徵關係及稅捐處罰關係的規定。是故,本課程擬從稅捐債務關係、稅捐稽徵關係、稅捐處罰關係三方面說明各種之稅。

基於稅捐之債為一種法定之債,於法定之構成要件該當時發生,所以關於稅捐債務關係擬從其構成要件說明之。至於稅捐稽徵關係的說明重點則置於稅捐法上之行為義務及各種稽徵規定。為達成稽徵之目的,稅法就行為義務或繳納義務的違反制定了一套處罰規定。關於稅捐處罰關係將以之為講授內容。

惟鑑於稅捐處罰關係具有較高之共通性,其講授與稅捐救濟關係一樣主要將劃歸稅捐總論的課程中。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